公告日期:民國107年3月19日(三)
(106)人字第 1060043號
一、依106年6月27日通過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辦理。
二、教職員符合退休條件者,依其個人意願,可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規定提出申請。
三、本作業應於退休生效前三個月填具退休表單,連同全部任職證件及有關證明文件,陳送私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辦理退休事宜。
四、辦理時間至107年4月13日止,請將退休案件繳至人事室,依規定於4月30日前函送私校退撫儲金會,有關退休表單及其他問題,請洽人事室承辦人員宋小姐(分機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