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5月1日勞動節補假規定,請查照

(106)人字第 1060048號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5月1日勞動節勞工應放假日。本校依勞基法進用之人員,應依規定休假1天。
二、經調查後於當日上班同意事後補休或加班之同仁,請配合學校上班時間;未排訂當日上班之同仁當日休假1日。
三、另教職員因子女就讀之幼兒園於國定假日停課,家長確有親自照顧需求,經敘明親自照顧之必要性,依性別平等法第20條及本校教職員請假、休假及出差辦法第2條等規定,得請家庭照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