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學年度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推選委員之選舉。

公告日期:民國107年8月22日(三)
(107)人字第 1070006號
一、依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校教評委員由當然委員及推選委員計21人至27人組成。當然委員—校長、教務長、各院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主任,任期依學年起迄日期;推選委員之任期為107年8月1日至108年7月31日,但委員任期須與專任教師聘期同。校教評會委員不得同時擔任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二、本屆校教評會之當然委員及推選委員合計23名,除當然委員外,應選出推選委員共15名。依本校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6條第3項規定,本校教評會委員中任一性別之委員人數應占全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三、經核計本校107學年符合資格,具有教育部核定教師證書且未擔任當然委員之教授者共18名,故將該18名列為被選舉人,依得票數高低選出教授職級之委員15名。本屆候補委員為3名。
四、全體專任教師每人領取一張選票,係用於選舉教授職級之委員,應選出15名委員。每張選票至多得圈選2名。
五、考量8月26日為本校新生家長說明會,將有多數教師到校,特定於107年8月26日(日)上午9:00至下午2:00舉行107學年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推選委員之選舉,請本校專任教師屆時假人事室踴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