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專任教師依聘約規定在校四天,履行教師應盡對學生之教學、輔導與服務等義務,請查照。

(107)人字第 1070016號
一、依本校教師聘約第四點規定辦理。
二、專任教師每週應在校至少四天,依本校行事曆授課、監試及評定學生成績,並對於學生心理、品德、生活、言行,主動積極擔任導護責任,每週除授課外,須排定六小時以上固定時間輔導學生,……及履行其他法令所規定之義務。
三、本校將不定期查察與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