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專任職員服務年資修正規定,自108年2月1日起實施,請查照。

(107)人字第1070038號
公告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四)
一、依本校教職員請假、休假及出差辦法辦理。
二、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本校專任職員連續服務滿一定期間時,每年應依下列規定給予服務年資休假。休假年度以個人到職日計算,服務年資休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滿一年者,得給予休假七日。
(二)滿三年者,得給予休假十四日。
(三)滿六年者,得給予休假二十一日。
(四)滿九年者,得給予休假二十八日。
(五)滿十五年者,得給予休假三十日。
三、專任職員服務年資休假日數之調整,自108年2月1日起依實際到職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