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務處舉辦年度全校教職員工消防演練案,請查照。

(107)人字第 1070041號
一、 依據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每半年應至少舉辦一次消防演練。
二、活動:消防講習及實地演練。
三、主講人:「消防新知教育推廣中心」粘國祥教官
四、時間:108年1月24日(四) 上午10:00-11:30
(講習後再進行實地演練,請勿擅自離場)
五、地點:至誠樓A202教室
六、承辦單位:總務處
七、對象:全校教職員生。
八、為尊重演講者,請於9點50分前入座,並保持手機靜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