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校5月1日勞動節休假規定,請查照。

(107)人字第1070060號
一、 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本校適用勞基法之行政人員,於5月1日勞動節應依規定休假1天。
二、 依本校107學年第1次勞資會議決議:
1、 因個人業務需要,於5月1日到校上班者,依勞基法第36條規定:雇主如有於週間更動之需要,應與勞工協商合意;請同仁簽署「開南大學休息日、例假日及國定假日調移約定書」。
2、 調移約定書須於4月26日下午5時前完成簽署繳交人事室,調移日期一經簽署後不得更改;調移確定日因配合學校重要活動無法休假者,得經一級主管同意並敘明理由申請加班費。
三、 教師、職員因子女就讀之幼兒園於5月1日停課,確有親自照顧需求者,依性別平等法第20條及本校教職員請假、休假及出差辦法第2條規定,得請家庭照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