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教育部大專校院學校衛生工作績優獎勵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踴躍推薦表現優異之學校衛生工作人員,請查照。

一、依本部本年3月28日臺教綜(五)字第1080036973號函續辦(諒達)。
二、本部為獎勵大專校院從事學校衛生工作人員(包含衛生保健組長、學校護理人員及餐飲衛生督導人員)之傑出表現,激勵其持續積極辦理學校衛生工作,促進學生及教職員工健康,奠定國民健康基礎及提升學習品質,特於107年4月25日以臺教綜(五)字第1070060721號函頒定本計畫,並於本年3月28日以臺教綜(五)字第1080036973號函修正如附件。
三、本計畫重點說明如下:
(一)參選對象:分為大專校院衛生保健組長、學校護理人員及學校餐飲衛生督導人員3類。
(二)參選資格:各類參選對象須具備學校衛生相關法令規定之資格,並擔任同一學校衛生保健組長、學校護理人員或餐飲衛生督導人員現職年資連續3年以上,且表現優異者。
(三)獎勵事蹟年度:107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止。
(四)推薦參獎方式:由學校填寫推薦表(格式參見附表),並用印及附完整佐證資料正本一式6份,於旨揭期限前,送本部進行評選作業。
(五)評選基準:含主管業務辦理績效(30%)、學校衛生業務之創新與特色(30%)、資源整合與協調(15%)、其他特殊事蹟,如校園緊急事件處理等(25%)。
四、為鼓勵各校推薦表現優異之學校衛生工作人員,本年度特延長推薦時程至旨揭日期,請貴校踴躍推薦各類人員至多各1名,並備妥相關資料,用印後函報本部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