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秘書長】為辦理第13屆考試委員提名作業,特函轉各大學校院推薦符合考試委員法定資格要件,請查照。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第2項及《考試院組織法》規定,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1人(院長、副院長不具考試委員身分),考試委員7人至9人(具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任期4年,由總統於前項人員任滿3個月前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