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109學年度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選舉,請查照。

公告日期:民國109年8月27日(四)

(109)人字第 1090006號

一、依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校教評委員由當然委員及推選委員計21人至27人組成。當然委員—校長、教務長、各院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主任,任期依學年起迄日期;推選委員之任期為109年8月1日至110年7月31日,但委員任期須與專任教師聘期同。校教評會委員不得同時擔任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二、本屆校教評會之當然委員及推選委員合計21名,除當然委員外,應選出推選委員共15名。依本校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6條第3項規定,本校教評會委員中任一性別之委員人數應占全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三、經核計本校109學年符合資格,具有教育部核定教師證書且未擔任當然委員之教授者共20名,故將該20名列為被選舉人,依得票數高低選出教授職級之委員15名,茲因109年2月1日將有2位教授屆齡退休,未當選者以其得票數高低為遞補順序,本屆候補委員至多為5名。

四、全體專任教師每人領取一張選票,係用於選舉教授職級之委員,應選出15名委員。每張選票至多得圈選2名。

五、囿於本校今年未依往例辦理新生家長說明會,謹定於學務處辦理導師知能研習活動之109年9月8日(二)上午9:00至下午2:00舉行109學年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推選委員之選舉,請本校專任教師屆時至卓越樓B127教室踴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