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為遴選本市第4屆勞資爭議仲裁委員、主任仲裁委員及仲裁人(任期:110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請各單位(協會、學校)惠予推薦適格名單各1位,請查照惠復。

一、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6條及勞資爭議仲裁辦法第8、9、18條規定辦理。
二、請惠予推薦勞資爭議仲裁委員、主任仲裁委員及仲裁人之適格名單各1人,並於109年11月5日前以免備文方式,送本府勞動局蔡昀諼科員收(電話:03-3322101分機6802,傳真:03-3328121,電子郵件:10028163@mail.tycg.gov.tw),並請以電話確認。
三、隨文檢附勞資爭議仲裁委員、主任仲裁委員及仲裁人推薦資料暨意願調查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