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校110學年度教師評鑑於111年8月1日(一)開放教師自行填寫評鑑內容,敬請於111年8月31日(三)前至校務行政系統填寫,並於列印後簽名送聘任單位。
二、依本校教師評鑑辦法辦理,評鑑期間110.8.1~111.7.31止。
三、110學年度教師評鑑期程如下:
(一)111年7月15日前由行政及教學單位提供資料給圖資處匯整。
(二)111年 8月份開放教師評鑑系統填寫。
(三)111年10月12日前系級教評會初審、院級教評會複審。
(四)111年10月底前校級教評會審議。
四、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免接受評鑑:
(一)曾任與現任大學院校校長、副校長。
(二)當學年度年滿六十三歲(含)以上免評鑑者;不接受教師評鑑者,不得申請延長服務案。
(三)國外姐妹校之教師、教授。
(四)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五)獲頒教育部國家講座或學術獎者。
(六)曾擔任國內外大學講座教授者。
(七)曾獲國內、外傑出學術成就獎項。
(八)曾獲科技部傑出研究獎三次以上。
(九)於當學年提出退休、離職者。
(十)留職留(停)薪、借調服務、進修、生產育嬰及遭受重大變故者。
(十一)新進教師未滿一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