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期間校園中立宣導 1110921

(111)人字第111015號

公告日期:民國111年9月21日(三)

主    旨:選舉期間校園中立宣導

說    明:

一、依教育基本法第6條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
       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復另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13條規定:「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於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
       之選舉期間,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並應於辦公、活動場所之各出入口明顯處所張貼禁止競選活動之告示。」所謂「公職
       人員競選活動期間」係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由主管選舉委員會規定之。

二、復查銓敘部99年12月29日部法二字第0993286422號書函以,各級學校秉持公平公正處理原則,將學校場地租借予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尚不違反公
       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定。至租借場地之管理人員,如僅於租借場地之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辦理活動時,基於職責所在單純從事場地設備操作
       工作,屬本法第7條第1項所稱執行職務之必要行為,自不生違反行政中立之問題。

三、為宣導民主法治及淨化選舉風氣之理念,請確實遵照校園中立,學校教職員工生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邀請候選人至學校演講、座談及其他助選造勢活動。
      (二)為候選人在校園內張貼、散發海報、標語或傳單等競選物品。
      (三)教職員工生亦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亦不得從事助選活動。下班後從事上開活動,亦應自我克制。
      (四)其他有違校園中立及影響校園學習環境安寧之助選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