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提昇學校校務發展及教學服務品質,自104學年度起教職員校外兼課者,請確遵相關規定。
(一)兼任本校一、二級主管者,於上班期間避免校外兼課,若有需要請於非上班時間為之。
(二)每週三下午為導師時間,請各系所專任(約聘)教師,應運用該共同時間安排教學、輔導等相關活動課程,期間請老師遵守「校內不排課,校外不兼課」之要求。
(三)本校職員請依「開南大學教師授課時數暨鐘點費核計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本校職員兼課,須經校長核准不超過四小時;上班時間不得兼課。
二、有關專任教師於校外兼課事宜,請依照「開南大學教師聘約」第四條、「開南大學教師聘任待遇服務辦法」第三條、「開南大學教師授課時數暨鐘點費核計辦法」第十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