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龍潭區公所】 檢送「第11屆立法委員罷免案」本區投開票所工作人員獎懲及補假建議名冊1份,請貴機關依說明事項協助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桃園市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選委會)114年9月8日桃選一字第1140001155號函及114年7月16日桃選一字第1143150277號函辦理。
二、 旨案業於114年7月26日完成投開票作業,本區投開票所工作 人員執行職務,圓滿達成任務者,核予1次之獎勵,即主任管理員記功1次,主任監察員嘉獎2次,管理員、監察員嘉獎1次。
三、 另參加旨揭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者,依選委會114年7月16日桃選一字第1143150277號函,准予補假1日。
四、 檢附選委會原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