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校教職員工赴大陸地區需完成赴陸通報。

(114)人字第 1140076號

公告日期:民國115年7月29日(三)

主    旨:有關本校教職員工赴大陸地區需完成赴陸通報。

  遵循教育部規定及秉持「平等互惠」及「對等尊嚴」辦理兩岸教育交流活動,應符合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現行兩岸政策規範」等,

本校教職員赴大陸地區如有下列事項,請至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完成赴陸申請:

一、赴陸拜會當地黨政官員。

二、赴陸參與研討會、交流、競賽及參訪。

三、赴陸之活動需使用學校經費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