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事宜。
(105)人字第 1050024號
本校教職員如居住地區為人事行政局公告停止上班上課者,依「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14條「公教員工服務機關、學校所在地,須照常上班及上課,其居住地區或依正常上班上課必經地區,經通報權責機關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者,由服務機關、學校核實給予停班(課)登記。」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