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10月25日及10月31日國定假日休(補)假規定,請查照。

(105)人字第 1050033號
一、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10月25日臺灣光復節及10月31日先總統蔣公誕辰紀念日為勞工應放假日(俗稱國定假日)之一。本校依勞基法進用之人員,應依法放假一天。與學校簽約之同仁因相關國定假日之休假,配合學校上班時間,補假統一調整至105學年度寒假全休日(106年1月中旬)實施。
二、未與學校簽署契約書補充規定之同仁,於10月25日及10月31日各正常放假一天;須於106年1月中旬正常上班二天,並由各單位主管負責。
三、教職員因子女就讀之幼兒園於國定假日停課,家長確有親自照顧需求,經敘明親自照顧之必要性,依性別平等法第20條及本校教職員請假、休假及出差辦法第2條等規定,得請家庭照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