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11月12日國定假日補假規定,請查照。

(105)人字第 1050037號
一、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11月12日國父誕辰紀念日勞工應放假日。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5-1條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本校依勞基法進用之人員,應依規定補假一天。
二、與學校簽約同意事後補休之同仁,配合學校上班時間,補假統一調整於106年2月2日(四)起至2月7日(二)止共4天實施;未與學校簽署契約書補充規定之同仁,於11月11日正常放假1天;須於2月2日(四)起至2月7日(二)止正常上班1天,並由各單位主管安排工作負責督導。
三、教職員因子女就讀之幼兒園於國定假日停課,家長確有親自照顧需求,經敘明親自照顧之必要性,依性別平等法第20條及本校教職員請假、休假及出差辦法第2條等規定,得請家庭照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