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教師兼職、兼課規定,請查照。
(106)人字第 1060065號
一、依本校「教師聘任待遇服務辦法」第34條之1規定辦理。
二、本校專任、約聘教師不得擔任校外專任職務。校外兼課、兼職者,每學期均應向學校報准,未經核准逕自兼課兼職者,提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處。因校外兼課、兼職事宜致與本校校務有衝突時,應以本校校務之處理為優先,否則應依請假規定辦理之。
一、依本校「教師聘任待遇服務辦法」第34條之1規定辦理。
二、本校專任、約聘教師不得擔任校外專任職務。校外兼課、兼職者,每學期均應向學校報准,未經核准逕自兼課兼職者,提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處。因校外兼課、兼職事宜致與本校校務有衝突時,應以本校校務之處理為優先,否則應依請假規定辦理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