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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為調查貴單位設置員工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之情形,檢送該調查表1份。

發布日期 : 2019-01-24
一、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僱用受僱者100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下列設施、措施:一、哺(集)乳室。二、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
二、上述所規定,哺(集)乳室係指雇主設置供受僱者親自哺乳或收集母乳之場所;托兒措施係指雇主以委託合約方式與已登記立案之托兒服務機構辦理托兒服務,或由雇主提供受僱者托兒津貼。
三、若貴單位已建置適當之員工哺(集)乳室或提供托兒措施,免備文請掃描相關文件(哺(集)乳室、托兒津貼發放辦法或與托兒服務機構簽約證明)寄送至承辦人林小姐電子信箱(10030453@mail.tycg.gov.tw),或傳真03-3365864林小姐收,俾解除列管。
四、本局將針對僱用100人以上未設置哺(集)乳室或未提供托兒設施措施之事業單位,進行不定期稽查,以符合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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