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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清潔人員古蔓婷解職案,請查照。

(107)人字第1070067 號

一、 本校總務處事務營繕組清潔人員古蔓婷自108年5月2日至5月7日無故曠職,經單位主管聯繫未果,至今仍未與校方聯絡。
二、 依勞基法第12條第6款,勞工有下列情形,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三、 因古員已違反勞基法規定,自108年5月8日解聘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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