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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再任公私立機構與學校職務應停發月退休給與參考處理規範」,請查照。

(107)人字第 1070080號
公告日期:民國108年07月24日(三)
主 旨:轉知「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再任公私立機構與學校職務應停發月退休給與參考處理規範」,請查照。
公告事項:
一、依據教育部108年7月22日臺教人(四)字第1080085354號函辦理。
二、為協助各支給或發放機關認定所屬退休教職員再任公私立機構學校職務,是否為退撫條例第77條第1項所定職務,經本部所屬機關(構)學校、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提供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再任公私立各級學校常見之職務態樣,彙整分類整理如旨揭規範(如附件),提供各機關(構)學校為執行時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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