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111學年度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推選委員之選舉事宜,請查照。
(111)人字第1110004號
公告日期:民國111年8月23日(二)
主 旨:關於111學年度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推選委員之選舉事宜,請查照。
說 明:
一、111學年度校教評會依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由當然委員及推選委員合計21人組成。其中校長、教務長、各院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茲考量學年度委員會事務銜接之實際需要,本屆推選委員擬自票選結果確定公告日起算其一年任期,惟須與專任教師聘期同。校教評會委員不得同時擔任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二、111學年度校教評會除校長、教務長、各院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等當然委員外,其餘為推選委員。依本校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6條第3項規定,本校教評會委員中任一性別之委員人數應占全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三、經核計本校111學年符合資格,具有教育部核定教師證書且未擔任當然委員之教授者共23名,故將該23名列為被選舉人,依得票數高低選出教授職級之委員,未當選者依其得票數(非為0票者)為遞補順序(同票數者由監票人以抽籤決定)。
四、全體專任教師每人領取一張選票,係用於選舉教授職級之委員,每張選票至多得圈選2名。
五、謹訂於111年9月7日(三)上午9:00至下午2:00舉行111學年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推選委員之選舉,請本校專任教師屆時至卓越樓B127教室踴躍投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