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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校105學年度第2學期教師校外兼課事宜,請查照。

(105)人字第 1050041號
一、依本校教師授課時數暨鐘點費核計辦法第二條規定辦理。
二、建請教師於非上班時間校外兼課。
三、請於106年1月16日(一)前填繕「教師校外兼課報核表」,經所屬系院主管核章後,送會教務處、人事室簽核,陳請校長核准後方得兼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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