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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有關「在事務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請查照。

(105)人字第 1050061號
一、依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於106年3月9日到校訪查,請本校協助宣導有關「在事務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
二、請單位主管使用社群通訊軟體,應避免於非必要時間指揮執行相關業務,以免影響行政人員確切權益,若有急辦業務須於下班時間後完成,應請同仁明確記載於工作日誌,並同意於事後依相關規定辦理,以免影響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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