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檢送中華民國學校衛生護理學會新修訂「學校護理人員專業能力認證辦法」,請查照。
發布日期 :
2025-03-25
說明:
一、 依據中華民國學校衛生護理學會114年3月14日114學護字第004-01號字第1140314001號函辦理。
二、 該會為確保學校護理之健康照護品質,並深化學校護理之專科化,特修定「中華民國學校衛生護理學會學校護理人員專業能力認證辦法」且業已公布於該會網站,自即日起生效,另廢除「中華民國學校衛生護理學會暨中華民國學校護理人員協進會聯合學校護理人員認證辦法」。
三、 114年度欲申請學校護理人員專業能力認證者,請依據旨揭辦法辦理認證事宜,並於民國114年8月1日至9月30日將所需之證件資料電子檔連同繳款單據掃描檔,Email寄至學會信箱:17771938s@gmail.com
四、 本案如有相關疑問請逕洽該會張麗春理事長,電話:03-2118999分機3209。
一、 依據中華民國學校衛生護理學會114年3月14日114學護字第004-01號字第1140314001號函辦理。
二、 該會為確保學校護理之健康照護品質,並深化學校護理之專科化,特修定「中華民國學校衛生護理學會學校護理人員專業能力認證辦法」且業已公布於該會網站,自即日起生效,另廢除「中華民國學校衛生護理學會暨中華民國學校護理人員協進會聯合學校護理人員認證辦法」。
三、 114年度欲申請學校護理人員專業能力認證者,請依據旨揭辦法辦理認證事宜,並於民國114年8月1日至9月30日將所需之證件資料電子檔連同繳款單據掃描檔,Email寄至學會信箱:17771938s@gmail.com
四、 本案如有相關疑問請逕洽該會張麗春理事長,電話:03-2118999分機3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