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114學年度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選舉事宜,請查照。
(114)人字第1140006號
公告日期:民國114年8月18日(一)
主 旨:關於114學年度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選舉事宜,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114學年度校教評會由當然委員及推選委員合計共19人組成,本屆推選委員任期自114年9月16日起至115年9月15日止,惟須與專任教師聘期同。校教評會委員不得同時擔任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二、校教評委員選舉依例以當時適用法規之最低組成人數(原法規組成委員人數21-27名,修法後組成委員人數19-23名),114學年度扣除9名當然委員(副校長2人、教務長及六院院長)後,推選委員應為10名,組成114學年度校教評會共19名委員。依本校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6條第3項規定,本校教評會委員中任一性別之委員人數應占全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三、經核計本校114學年度具有教育部核定教師證書之教授共24名,故將該24名列為被選舉人,俟當然委員名單確定後,再依得票數高低、任一性別委員人數及是否擔任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等因素確定推選委員當選者及人數,未當選者依其得票數為遞補順序,同票數者由監票人以抽籤決定。
四、全體專任教師每人領取一張選票,每張選票至多得圈選2名。
五、114學年度校教評會之委員選舉時間,投票時間為114年9月2日(星期二)9時至14時舉行,請本校專任教師屆時至行政大樓S505會議室踴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