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桃園區公所】有關協請辦理110年全國性公民投票桃園市桃園區投開票所工作人員遴派案,請查照。
一、依據桃園市選舉委員會110年2月1日桃選一字第1100000132號函辦理。
二、旨揭公民投票案定於110年8月28日(星期六)舉行投票,查公民投票法第24條準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8條、第59條規定,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及半數以上管理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爰請貴機關學校轉知所屬,鼓勵現任公教人員踴躍擔任本區投開票所工作人員。
三、另依公民投票法第24條準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0條規定,投票所、開票所之工作人員,應參加選舉委員會舉辦之講習,並准予公假。是以本次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講習,預於110年7月下旬至8月上旬辦理,未參加前開講習者,不得擔任選務工作人員。
四、有意願參與投開票工作之同仁應填寫完整資料,並經單位主管、人事主管、機關學校首長核章後,免備文以傳真或電子郵件逕送本公所報名;如係大專院校學生,則僅於填表人簽章欄簽章即可。 相關報名電子檔可逕於本公所網站/訊息公告/最新消息(網址:https://www.tao.tycg.gov.tw/home.jsp?id=30&parentpath=0,4&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2101260093&aplistdn=ou=hotnews,ou=chinese,ou=ap_root,o=tycg,c=tw&toolsflag=Y&language=chinese)下載。
五、檢附110年全國性公民投票桃園市桃園區投開票所工作人員登記資料卡1份。
二、旨揭公民投票案定於110年8月28日(星期六)舉行投票,查公民投票法第24條準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8條、第59條規定,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及半數以上管理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爰請貴機關學校轉知所屬,鼓勵現任公教人員踴躍擔任本區投開票所工作人員。
三、另依公民投票法第24條準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0條規定,投票所、開票所之工作人員,應參加選舉委員會舉辦之講習,並准予公假。是以本次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講習,預於110年7月下旬至8月上旬辦理,未參加前開講習者,不得擔任選務工作人員。
四、有意願參與投開票工作之同仁應填寫完整資料,並經單位主管、人事主管、機關學校首長核章後,免備文以傳真或電子郵件逕送本公所報名;如係大專院校學生,則僅於填表人簽章欄簽章即可。 相關報名電子檔可逕於本公所網站/訊息公告/最新消息(網址:https://www.tao.tycg.gov.tw/home.jsp?id=30&parentpath=0,4&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2101260093&aplistdn=ou=hotnews,ou=chinese,ou=ap_root,o=tycg,c=tw&toolsflag=Y&language=chinese)下載。
五、檢附110年全國性公民投票桃園市桃園區投開票所工作人員登記資料卡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