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有關大專校院申請外國教師聘僱許可,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發文字號:臺教高通字第1112203952號
說明:
一、依「各級學校申請外國教師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辦理。
二、學校申請外國教師聘僱許可,請至「各級學校申請外籍教師聘僱許可申請審核系統」申報案件,務必確認教師身分,並於公文載明該師聘僱單位及專/兼任,俾利本部審核:
(一)「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所聘專業教師請勾選「一般大學校院教師」或「技專校院教師」;
(二)「外國語文中心教師」,請勾選「大專校院外國語文中心之外國語文教師」。
三、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聘任外國人為教師時,除應符合本辦法第4條第1項應符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或各該教師聘任規定,且該職務應與其學術、經驗等相當,其授課課程依學校排課及其學術專長需求辦理;如受聘於外國語文中心擔任外國語文教師依本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僅得教授其護照國籍之官方語言課程。
四、依本辦法第4條第2項受聘為外國語文中心擔任外國語文教師,僅得於外國語文中心開設教師護照國籍之官方語言課程,經本部許可擔任外國語文中心教師者,如於該聘僱期間規劃於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授課,應依本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再申請聘僱許可。
五、貴校申請外國教師聘僱許可時,應於受聘僱外國教師名冊「校內審查程序」欄載明教評會通過時間,或其他學校章則規定程序;申請續聘許可,則載明前許可函發文號。除檢附聘書,並應檢附教師擬開設課程之課表。
六、另依110年7月7日修正發布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7條第2項規定,外國專業人才已取得永久居留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3款工作者,免再報本部申請工作許可,惟仍應符合本辦法第4條第1項及第2項所定資格。
七、本部核發大專校院外國教師聘僱許可聯繫窗口如下:
(一)一般大學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
1、公立學校:吳振宏先生,聯絡電話:02-77365904。
2、私立學校:賴羿彣小姐,聯絡電話:02-77365899。
(二)技專校院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呂芝瑩小姐,聯絡電話:02-77365856。
(三)大專校院外國語文中心:蘇靖傑先生,聯絡電話:02-773657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