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開南大學人事室

 

【教育部】轉法務部函,有關身心障礙民眾於行政程序中,請求須必要陪伴者陪同出席相關會議一事。

主旨: 轉法務部函,有關身心障礙民眾於行政程序中,向行政機關請求須必要陪伴者陪同出席相關會議或程序一事,請依行政程序法第31條規定辦理並轉知所屬,請查照。

說明: 依據法務部114年2月24日法律字第11403500400號函(影本如附)辦理。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