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函轉本府衛生局辦理「114年優良護理人員表揚評選」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府衛生局114年3月14日桃衛醫字第1140022522號函辦理。
二、 為表彰本市堅守崗位、表現傑出之護理人員,該局特舉辦旨揭表揚活動。
三、 各單位推薦之人員,需具備下列各條件:
(一) 領有護理師、護士或助產師(士)證書並執業登記於桃園市(不含支援報備),或任職於於該局(暨衛生所)從事臨床護理或護理研究之護理(助產)人員(含護理師、護士、助產師、助產士)。
(二) 3年內(111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無裁處紀錄及重大違規事項。
(三) 108至113年間未曾獲該局優良護理人員表揚者。
一、 依據本府衛生局114年3月14日桃衛醫字第1140022522號函辦理。
二、 為表彰本市堅守崗位、表現傑出之護理人員,該局特舉辦旨揭表揚活動。
三、 各單位推薦之人員,需具備下列各條件:
(一) 領有護理師、護士或助產師(士)證書並執業登記於桃園市(不含支援報備),或任職於於該局(暨衛生所)從事臨床護理或護理研究之護理(助產)人員(含護理師、護士、助產師、助產士)。
(二) 3年內(111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無裁處紀錄及重大違規事項。
(三) 108至113年間未曾獲該局優良護理人員表揚者。